案例分析:陌陌网友见面发生关系,是自愿还是强奸?以及陌陌约炮可能涉嫌强奸

众乐多签约作者2026-04-11 16:42:54127阅读0评论

案件一波三折。2015年6月17日,网名为“无所谓”的冯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认识了李某某(被害人)并且开始聊天。2015年6月18日10时许,冯某主动和李某某在陌陌上聊天,并提出想和李某某见面,双方约好在长治市城区李家庄村冯某居住的**小区附近见面。约13时李某某打车到达**小区门口附近,二人见面后冯某提出到自己家中,李某某同意,到其家中二人先在客厅聊天,后在客厅沙发上发生了性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冯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强奸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冯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作如下认定。

第一,被告人冯某与被害人二人系通过陌陌软件认识的,在见面之前,彼此都是陌生人,并且从聊天记录可以看出两人相约见面只是认识认识,没有提出要发生性关系;

第二,当被害人在聊天记录中多次指出其不愿意与被告人冯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冯某的这种行为是强奸行为时,被告人冯某并未予以反驳,只是称其“没有克制住自己,事情都做了,你想怎么办”,并且,被害人在与被告人冯某发生性关系后短时间内选择报警,可见,被告人冯某认可了性交行为的发生,且该行为的发生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

第三,强奸行为中的暴力行为只要该行为足以使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即可,并不是一定非要采取殴打、捆绑等严重威胁被害妇女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

第四,被告人冯某提出其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那段时间吸毒了,是无法勃起的,是被害人用双手给其勃起的,该说法被害人予以否认,亦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

第五,现代智能手机的发达与普及,使大众可以快速浏览网页,复制、粘贴相关内容,被害人短时间内打出300字关于强奸罪的处罚亦在情理之中,且被告人冯某是在事后为求得被害人原谅的情形下与被害人谈论价钱的,不能证明被害人李某某是有预谋的。

综上,被告人冯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冯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审法院认为,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与李某某(原审被害人)对两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均予以认可,都证明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也没有采取其他手段使李某某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也不存在上诉人冯某在李某某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下乘机实行奸淫的情况。虽然李某某陈述发生性关系时其说过不愿意,并且有哭和推上诉人的行为,但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因此,上诉人冯某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时不存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是否违背李某某意志根据以上证据也无法认定。上诉人冯某的部分上诉理由予以采纳。综上,认定上诉人冯某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一审法院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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