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送对方到精神病院,到底谁才有精神病呢?律法上如何断定
陕西西安,一男子因怀疑出轨、收集妻子出轨的证,与妻子发生争执,且经常报警求助。事后妻子以男子精神存在问题为由,将其送到精神病院接受治疗80天。男子出院后以同样的理由也将妻子送进精神病院接受治疗,但妻子几天就出来了。事后双方都对医院收治自己是否合法合规,产生质疑。
渊先生与妻子屈女士结婚后经营一家公司、育有一子一女,其中儿子今年已经21岁。婚后渊先生因怀疑屈女士婚内出轨,开始搜集屈女士的出轨证据。
屈女士得知后经常与丈夫渊先生发生争执,甚至还动手,两人因此多次报警求助。警方到场处置后,发现双方都有伤,且有时还是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报的警。因双方是夫妻关系,民警均以调解处理。
可不久后屈女士却以丈夫渊先生患有精神病为由,向一家精神病院求助,并由该医院派出五名壮汉强行将渊先生带到医院接受治疗。
可17天后医院通知渊先生的儿子可以去接人时,妻子屈女士却又以监护人的身份,表示拒绝并要求渊先生继续接受治疗,80天后渊先生才得以出院。
渊先生出院后立即向主管部门讨要说法,同时也以妻子屈女士有精神病为由,请求医院的工作人员将其带到医院接受治疗,但几天后屈女士就出院了。
屈女士出院后到医院做了全身检查,并都拿到了证明自己没有精神病的检查报告。事后屈女士认为丈夫渊先生是报复自己、质疑医院的收治行为不合法,并报警求助,警方接到报案后,要求涉事医院作出情况说明,卫健委等主管部门介入调查。
主管部门经多次调查取证后认为,医院收治屈女士的程序是符合规范的,警方也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因此不予立案,并给屈女士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那么精神病医院先后收治渊先生、屈女士是否合法呢?双方该如何维权?
首先,大家要明确一点,精神病院收治病人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是病人自愿接受治疗且有诊断报告证实的;第二种是经鉴定当事人是属于不负刑责的精神病人,经法院判决必须强制治疗的;第三种是当事人非自愿,但符合法定强制收治条件的。
精神卫生法第30条第2款规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本案是属于第三种情形,即当事人非自愿,但有医院的诊断报告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危险的。
其次,精神卫生法第30条第1规定,精神障碍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符合法定接受强制治疗情形的,必须经监护人签字确认。如监护人有异议的,可申请重新鉴定。
也就是说,无论是渊先生,还是屈女士被收治后,其子女、父母等监护人都可以对诊断结果提出异议,且只要精神病院鉴定结果显示,其精神状态不符合强制治疗的情形,就可以出院。
精神卫生法第28条同时还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换而言之,从渊先生“被住院”80天、屈女士仅被收治几天来判断,医院一开始同意派人将他们强行带到医院是有证据证明他们是需要进行确认,是否符合强制收治规定的,且鉴定报告确实证明渊先生还需要继续治疗,而屈女士则不符合强制收治的情形。
说直接点,医院同意派人强行将两人分别带回做进一步的诊断,是渊先生、屈女士作为监护人分别向医院提交了证据证明对方有精神病,想请求强行收治,最终医院只确定了渊先生是需要继续强制收治。
最后,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
具体而言,只要屈女士有鉴定报告等证明自己确实不存在精神疾病,即代表其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那么这个时候举证责任就转到了精神病院一方。
换而言之,这个时候精神病院就要拿出证据和法律依据来证明自己收治屈女士时是不存在过错的。否则其一方就会因不能举证自己的主张而被判定存在过错行为,并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证明精神病院是否存在过错并不难查,只要调查收治屈女士时的监控视频和所办的手续是否合法合规就可以了。当然,渊先生有异议并以民事侵权为由,将该医院告上法庭,也可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