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你怎么有效立遗嘱以及遗嘱有几种合法有效方式?

众乐多签约作者2026-04-25 11:42:37393阅读0评论

老刘和老伴在婚内买了多处房产。老伴去世后,老刘和王女士再婚。婚后第9年,老刘自感时日无多,便立了一份代书遗嘱,把所有财产都留给了和前妻生的儿子。不久,老刘去世,儿子小刘拿着遗嘱找到继母,让她搬走遭拒。小刘觉得自己有遗嘱,稳操胜券,便起诉到法院。万万没想到,法院居然认定遗嘱无效,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对此,网友们感叹“老刘太自私了,太不厚道了,好歹后老伴也和你生活了多年,一分钱不给后老板,过分了啊!”“二婚需谨慎,不要所托非人”“二婚像防贼一样防着对方,难以接受”“为什么无效啊?不尊重人意愿,那些都是婚前财产啊!”看到这些评论,我觉得真有必要给大家讲一下遗嘱那些事儿。

遗嘱有几种合法有效方式?



首先,遗嘱分为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公证等形式。


其次,遗嘱无效的情形有立遗嘱人丧失行为能力、遗嘱形式有瑕疵、受欺诈胁迫、遗嘱内容违法等。

其中遗嘱形式有瑕疵,比如自书遗嘱签署日期不完整,代书遗嘱没有立遗嘱人的签字,代书人和见证人有利害关系等。

遗嘱内容违法,比如处分了他人财产,没有保留特定人群的必留份额等。根据《民法典》第1141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注意,这里是应当,也就是必须,这是强制性规定。如果违反了就是无效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王女士和老刘再婚,生活多年,而且已经超过了60周岁,也没有生活来源。从公平角度和夫妻相互帮扶义务的延伸角度考虑,都应当给予她必要的生活保障和继承权。老刘太狠心,什么都不给王女士留,真是让人心寒。

再次,那么是部分无效,还是全部无效呢?是要全部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吗?

当然不是。《〈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的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也就是说,遗嘱无效。但是法官在处理时,先保留特定继承人的份额后,剩余的按照遗嘱来处理。当然,前提是遗嘱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最后,对于二婚夫妻的建议。

生活很丰满,现实很骨干。年老了搭伴过日子,诚然不错。但二婚夫妻不一心,处处防着对方的比比皆是。特别是一方先去世的,财产处理不当,加上子女介入,给后去世的一方会造成很大的伤害,以及生活上极大的不便利。

如何处理呢?我建议二婚夫妻最好有一个书面的约定。比如财产、房产怎么处分。如果是对方的婚前财产,完全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一方百年后对方的居住权,比如再婚配偶有居住到百年的权利。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