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反垄断法案例题2024 -经济法反垄断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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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 不正当竞争
XX市自来水公司自1998年以来一直使用XX市给水设备厂生产的2KG一B型全自动给水设备,1999年1月,市自来水公司与某电脑给水设备厂达成代销其给水设备的协议,销售利润实行3:7分成,自来水公司每名职工集资入股300元成立了“XX电脑给水设备加工厂”,经查该厂无厂房,无设备,根本不生产给水设备,只是代销某电脑给水设备厂的设备而从中获利。为了取得销售优势,市自来水公司和市给水办于2000年11月5日联合下发《关于实验二次加压给水设备统一管理规定的通知》([2000]5号)并于11月19日至28日在该市电视台播发。该《通知》第二条规定:“二次加压给水设备必须采用指定的定型产品,我市一律用某电脑给水设备厂生产的DWS系列定时、定压、高频调速全自动节能型微机控制给水设备,一律取消气压式给水设备,如采用气压式给水设备,自来水公司将不予供水,节水办不予办理各种用水手续。”该文件的实施,影响了该市另一给水设备厂的产品销售。
该市工商局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市节水办、市自来水公司停止实行(2000)5号文件中第二条规定;
二、责令市自来水公司在该市电视台发表声明或公告,消除影响,以正视听。由于XX电脑给水设备加工厂无厂房、设备、注册后也从未生产给水设备,该市工商局依法吊销该厂的营业执照。
分析:
本案涉及到经营者利用其独占地位强迫进行交易的法律后果及其责任承担问题。
第一、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该条中所谓“公用企业”是指城镇中为适应公众的生活需要而经营的公共利益性质的企业。本案中XX市自来水公司供给自来水,办理用水手续,是典型的公用企业。该强迫用户必须购买其代销的设备,并以不给供水,不给办理用水手续为要挟,其目的也是为了排挤该市另一给水设备厂的产品销售,因此自来水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同时市节水办作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而市节水办正是政府所属部门之一,其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已经构成滥用其行政权力,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规定,应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请举出——【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的主要实例、案例。附上简介/分析/出处为盼。谢谢!
3月18日,申请半年之久的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因商务部一纸禁令最终未能成行。由于这是商务部首次引用2008年8月1日生效的《反垄断法》做出裁决,此举引发了全社会甚至世界舆论极大的关注和争议。
各国制定《反垄断法》的用意究竟是什么?从国际通行的案例看,《反垄断法》的大刀一般应当指向哪里?
通常而言,各国反垄断法都具有三种任务:促进公众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竞争。在具体实践中,各国反垄断执法机关也会具体把握个中尺度,并且通常也都会与其本国当时的产业政策、国家安全等因素结合考虑。以汇源案为例,商务部此次并没有生搬市场占有率等数据,也并不是为了保护被收购企业利益和企业投资者利益,而是评估果汁产业发展走向和结合本国产业政策做出了裁决。
控制企业合并 促进公众利益
市场经济下的企业本身有着扩大规模和扩大市场份额的自然倾向,如果对合并不加控制,允许企业无限制地购买或者兼并其他的企业,不可避免地会消灭市场上的竞争者,导致垄断性的市场结构。正是出于维护市场竞争的需要,各国反垄断法都有控制合并的规定。这种控制的目的不是限制企业的绝对规模,而是保证市场上有竞争者。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合并的申报和审批制度,即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合并需要向反垄断法的主管机关进行申报。
商务部驳回汇源案申请主要就是根据这一原则。但在竞争者较容易进入的果汁领域,控制较高市场份额的领先企业是否能做到“消灭”竞争者,目前尚存争议。
各国法律规定
根据美国、德国、日本等许多国家的法律,只要合并可以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主管机关就可以禁止合并。有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什么样的合并可以推断为是产生或者加强了市场支配地位。例如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规定,如果合并后一家企业达到了三分之一的市场份额,或者三家或三家以下的企业共同达到二分之一市场份额,或者五家或五家以下的企业共同达到三分之二的市场份额,就可以推断合并产生或者加强了市场支配地位。
不过,有些合并即便产生或者加强了市场支配地位,但是因为某些特殊的情况,政府也应当批准合并。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规定,如果合并有利于整体经济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政府应当批准合并。需要指出的是,导致垄断的合并因为会严重损害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政府批准这种合并的时候应当非常慎重。
中国《反垄断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适用案例:
欧盟驳回力拓、必和必拓合并申请
2008年7月,欧盟委员会正式对必和必拓的收购方案展开调查,该部门当时表示,两家矿业公司的合并将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并且将控制全球超过三分之一的铁矿资源。而通过并购,全球最大矿业集团必和必拓公司也将成为全球最大的铜矿、铝矿及煤矿供应商,其垄断地位将得到进一步巩固。2008年11月,欧盟委员会正式发表否决声明。 详情
中国商务部驳回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申请
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收购汇源的申报材料,此后多次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2009年3月18日,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商务部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对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和果汁产业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否决了这起并购。 详情
豁免案例:美国批准波音与麦道公司合并
美国司法部1997年批准了波音公司和麦道公司的合并,这一方面是因为麦道公司当时处于濒临破产的境地,另一方面因为合并后的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仍然存在着与欧洲空中客车的竞争。
禁止垄断协议 保护消费者权益
经济学家亚当· 斯密曾经说过,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很少聚集在一起,如果他们聚集在一起,其目的便是商讨如何对付消费者。反垄断法上把这种限制竞争性的协议称为“卡特尔”,具体还分为商定售价的价格卡特尔、限制生产或销售数量的数量卡特尔和通过协议划分销售市场的地域卡特尔。
上述这些卡特尔对市场竞争的损害是非常严重的。因为这种情况下,参加卡特尔的企业各自在其销售地域都有着垄断地位,这一方面使消费者失去了选择商品的权利,另一方面使市场失去优胜劣汰的机制,即效益差的企业不能被淘汰,效益好的企业不能扩大生产规模,这就会严重损害企业的竞争力,使社会资源不能得到优化配置。
各国法律规定
在各国反垄断法中,上述各种严重损害竞争的协议一般得适用“本身违法”的原则,即不管它们是在什么情况下订立的,都得被视为违法。当然,企业间订立限制竞争的协议有时对经济是有好处的,当某些限制竞争协议有利于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改善产品质量,提高企业生产率,它们一般被视为合理的限制,可以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
根据美国的《谢尔曼法》,这种情况下对公司的罚款可以达到1000万美元,对个人罚款可以达到35万美元,此外还可以处以三年以下的刑事监禁。但在具体案件中,美国司法部根据美国刑法的规定,早已大幅度提高了反垄断案件的罚金。
中国反垄断法也有相关详细条文规定,同时规定,即使不适用于已有条款约束的,经营者面对此类指控时,需自行举证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能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适用案例:
三菱参与石墨电极价格协议被罚
在2000年,日本三菱公司因为被指控参与了一个固定石墨电极价格的国际卡特尔,被美国司法部征收了1亿3千4百万美元的罚金。
两大国际拍卖行商定佣金被罚
英国的克里斯蒂(Christie)拍卖行和美国的苏斯比(Sotheby)拍卖行作为国际上两家最著名的拍卖行,因商定佣金的价格被指控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最后,这两家拍卖行不仅被课以巨额罚金,它们的总裁还面临着刑事监禁。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维护市场竞争
实践中,企业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甚至垄断地位。反垄断法虽然不反对合法的垄断,但因为合法的垄断者同样不受竞争的制约,它们就非常可能会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损害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国家必须对那些在市场上已经取得了垄断地位或者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加强监督。
各国法律规定
中国《反垄断法》中对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有较细的条文规定,同时设置了豁免条款:“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适用案例:微软在美国、欧盟涉嫌垄断被罚
微软公司就是通过控制操作系统的知识产权在全世界的软件市场上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并凭此优势在浏览器、即时通讯等产品上事实捆绑,妨碍了竞争者进入。1997年,美国司法局控告微软垄断,微软由此饱受诉讼煎熬,最终交出数亿罚金
用政治经济学原理分析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
首先,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本身是一种经营者集中行为。所谓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合同、买卖股权或资产等方式,增强市场竞争力的活动。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形式有三种:(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在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中,可口可乐公司就是通过购买汇源100%的股份并购汇源,并购就是典型的经营者集中。
其次,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是否会限制甚至排除竞争构成垄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集中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方法,因而,经营者集中并不是当然限制和排除竞争的;只有对竞争可能产生损害的经营者集中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范。如何确定“对竞争可能产生损害”的标准,有效规制企业合并,各国的普遍做法是在立法上设立严格的审查制度,建立企业合并申报制度部与核准制度,即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合并须有特定义务人向反垄断执法机关提出申请,只有许可的合并才被批准。我国《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参与经营的集中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2)相关市场的集中度;(3)经营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地影响;(4)经营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5)经营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6)*****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在本案中,有关数据显示,2007汇源的市场份额是16.27%,可口可乐果汁市场份额有9.8%。以此数据计算,可口可乐并购汇源后,其果汁市场份额应该是26.07%,不到整个市场份额的三成。但就像不能因为份额高就断定构成垄断,市场份额低也不能必然否定涉嫌垄断。市场份额只是一个量的标准,是否会限制或者排除市场竞争才是质的标准。反垄断法第3条明确规定:“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也构成垄断行为。因此,就算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后市场份额只有26.07%,但是如果收购后的实际效果会限制甚至排除竞争,这也构成垄断。我认为,可口可乐并购汇源足以产生限制和消除竞争的效果。如果收购成功,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将会挤压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抑制国内企业在市场参与竞争和自主创新的能力,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
最后,商务部依法作出禁止可口可乐收购会汇源的决定体现了我国经济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符合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精神和理念。经济法从保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出发来实现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反垄断法不具体保护哪一个人的利益,既不保护可口可乐的利益,也不保护汇源的利益,它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保护整个民族产业的利益,从而达到保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要求。反垄断法属于经济法范畴,经济法的立法原则是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虽然之前可口可乐和汇源已达成收购协议,但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作出禁止的决定符合立法精神。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不符合中国的公共利益。品牌是国家经济非常重要的象征,任何发达国家必须有一个成熟的品牌,中国的牌子一成长起来就被收购,收购后被淡化甚至被踢出市场,比如活力28、小护士,这是外国大公司打压中国产业非常重要的手段。如此,中国将永远没有名牌,就不能真正进入经济强国。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会汇源对于汇源的一些竞争对手、一些中小企业来说可能还能够得到一个生存发展的机会,当然反垄断法它不是专门保护那些中小企业,但是反垄断法保护的是市场竞争。所以这个决定是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的一个格局。相关企业会更加关注他们产品的质量价格,进而能够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商务部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的审查裁决借鉴了美国新产业政策理论,即反垄断审查时,不仅仅看重市场的份额,还应当看是否会提高其他企业准入的门槛,影响良性竞争,这是对反垄断法理论全面和科学的解释,也丰富了反垄断法理论。此次裁决将大幅提升公众对我国反垄断法执行的信心和认识,也将有利于推动各部门出台反垄断法的规章和指南,有利于我国反垄断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