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及天津市宅基地管理条例

读懂法律的小黑2026-04-05 10:32:56380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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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宅基地管理办法何时公布结果

每年的8月中旬。天津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的方法,其会在每年的8月中旬进行公布结果,其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所有土地。

天津市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及天津市宅基地管理条例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的安全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除外。第三条 使用房屋应当遵循合法使用、定期检查、及时修缮、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内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指导。

规划、建设、市容、环保、工商、公安、消防、人防、地震、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使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屋使用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

禁止下列使用房屋的行为:

(一)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

(二)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

(三)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

(四)拆改住宅楼房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

(五)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第六条 经批准在房屋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安装设备,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加大房屋荷载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加固设计方案,经加固后方可设置和安装。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需要改变整幢楼房用途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审核意见。

(二)自用房屋的,提交房地权属证书;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人同意改变用途的证明。

(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四)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区范围内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房屋所有权人在备案后,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相应变更登记。第三章 房屋装饰装修第八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修缮。

危险房屋未采取措施解除危险的,不得装饰装修。第九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告知下列房屋管理服务单位: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告知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

房屋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禁止行为,书面告知装饰装修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第十条 装饰装修非住宅房屋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加大房屋荷载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加固设计方案,经加固后方可施工。第十一条 房屋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对装饰装修项目进行现场巡查,对违反本条例和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劝阻,要求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县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房屋管理服务单位报告后,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对违反本条例和相关规定装饰装修房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违反本条例和相关规定装饰装修房屋,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 房屋修缮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人应当承担房屋修缮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房屋修缮责任。第十三条 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绿化等需要直接在房屋上施工的,应当向相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书面告知施工方案;因施工造成房屋损坏的,组织施工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予以修缮。

天津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在城镇和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地区,应按照城市居住区标准统一规划建设村民住宅,不再批准宅基地。村民在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地区自建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没有条件的,且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本村人均耕地面积在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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