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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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全省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过罚相当的原则;(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全省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适用行政处罚,不得超越;(二)准确把握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三)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适用上位法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一、自由裁量权的分类:
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
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有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
二、自由裁量权基本原则:
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法律依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
第九条 《基准》采取列举的方式,将违法行为情形一般划分为情节较轻、一般情节、情节严重(较重)三种情形,部分违法行为还划分了情节特别轻微和情节特别严重情形。情节较轻、情节严重(较重)、情节特别轻微、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情形中没有列举的情形,适用一般情节违法行为情形的处罚基准进行处罚。
第十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社会危害后果显著轻微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法以治安调解结案,且当事人已履行调解协议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级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为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全国各地各级行政机关纷纷推出各种裁量基准,为自由设定“标尺”。例如浙江省金华公安局在全国率先推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受到了媒体的关注和追捧。还有一些地方以公文形式推动裁量基准制度的区域发展,如《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淄博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意见》等就是其具体体现。在我们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分工负责的七个市直部门中,市交通局于2023 年起开始执行《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市国土局也通过《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长春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探索实施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的尺度进行约束。阅读了上文,相信对于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理解应该不难了。

自由裁量权在行政处罚中的适用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一是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因为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理问题随意性很大,反复无常,不同情况相同处理,相同情况不同对待,引起群众怀疑、不信任,产生对立情绪,不配合执法,行政违法行为增多,导致经济秩序的不稳定;二是助长特权思想,滋生腐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但是,社会事务是复杂的,对于偶发的事务,具体工作人员首次处理,法律虽然规定了原则,工作人员的判断标准可能会与公众标准发生偏差,工作人员认为是公正的,公众可能认为不公正;特别是在公正标准没有形成之前,对于偶发的、复杂的事务的公正处理,是很难把握的。因此,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在客观上也是不可避免的。正因为自由裁量权可能会被滥用,所以对自由裁量权必须进行控制。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时候,必须要符合事实的情理,要做到公平公正的态度,并且还要出于善意的目的。
(2)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时候,必须要以正当的目的为出发点。
(3)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时候,一定要遵循法律规定,做到合法行使。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具体细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进行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幅度的权限。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分为哪几种
法律分析: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
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有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